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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完好安全暢通,適應治超工作新形勢新要求,按照省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省治超辦組織研究起草了《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2年5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直接在頁面下方評論區留言提交意見;
二、發送電子郵件至wuyulin2@mail2.sysu.edu.cn;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郵寄至:廣州市越秀區白云路27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交通綜合執法監督處,郵編510101,并在信封上注明“治超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政府領導、部門聯動、行業自律、企業防控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治理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推進科技治理,建立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并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議事協調機構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負責人等組成的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議事協調機構,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督促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超限超載治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超限超載治理中的重大問題。議事協調機構的負責人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其成員單位及辦公室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路面上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以及負責做好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非法拼裝改裝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等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管理職責范圍內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數據資源的管理工作為超限超載治理提供數據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與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的相關工作,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開展針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勸阻、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超限超載行為。
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超限超載治理中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組織評估調整。行政處罰權調整行使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并行使。
第八條【主體責任】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等應當執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范進行貨物的裝載配載、運輸和其他經營活動。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九條【行業組織作用】
車輛生產、物流等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道路貨物運輸成本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開展合法裝載配載、運輸等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十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熱線或者其他方式,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投訴人或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十一條【車輛生產銷售治理】
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其車輛技術數據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
貨物運輸車輛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加強自查,發現車輛產品存在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本省企業生產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貨物運輸車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處理。
第十二條【車輛拼裝改裝治理】
貨物運輸車輛的改裝應當由具備資質的企業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擅自改變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或者承修已經報廢的貨物運輸車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貨物運輸車輛生產、銷售企業違反前二款規定的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前二款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登記許可查驗及違法提醒告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貨物運輸車輛登記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申請、配發車輛營運證時,應當當場查驗車輛,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許可、配發;發現車輛存在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改裝情形的,依法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貨物運輸車輛變更登記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受理安全技術檢驗申請時,發現貨物運輸車輛存在涉嫌違法超限超載信息且未接受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申請人及時接受處理;發現車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四條【源頭單位名錄】
本省實施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管理職責范圍內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編制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并依據貨物運輸量、貨物吞吐量、貨物密度、超限超載運輸違法記錄等情況,編制本行業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
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超限超載治理議事協調機構匯總后,由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需要調整的,依據編制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源頭單位主管部門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加強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裝載配載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貨物運輸經營者以及貨運站(場)、港口、交通工程建設工地等交通運輸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職責范圍內的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汽車、鋼材、水泥等工業和制造業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ㄋ模┳》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生產等建筑施工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區或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的河道采砂、水利建設工程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新興行業、新興領域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
第十六條【源頭單位分類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ㄟ^執法檢查、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監管等方式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實施監管,督促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對違法裝載行為開展自查自糾;
?。ǘ⒅攸c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視頻監控、稱重檢測設備和車輛外廓尺寸檢測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情況,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視頻遠程監管;
(三)查處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單位或個人;
?。ㄋ模┎扇÷氊煼秶鷥绕渌陌踩a監督檢查與行政執法措施。
第十七條【源頭單位一般義務】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合法裝載配載列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中,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裝載、配載貨物;
?。ǘ┟鞔_負責貨物裝載、運單填寫、計重、放行等工作的人員職責,組織開展安全業務培訓;
?。ㄈ┻x擇合法的貨物運輸經營者,簽訂運輸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ㄋ模┫蛲瓿裳b載、配載后等待放行的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貨物運輸單并進行留底保存,貨物運輸單中應當載明車輛號牌、車輛道路運輸證號、軸型、貨物品種、車貨總重、起運地、托運單位、送達地、收貨單位等信息,并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以及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雙方確認信息;
?。ㄎ澹┳杂X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鼓勵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在市場交易中選擇信用狀況良好的貨物運輸經營者。鼓勵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開發與使用電子貨物運輸單。
第十八條【重點源頭單位的特殊義務】
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在貨物裝載配載起運場所安裝計量檢定合格的稱重設備與視頻監控設施,對出場的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及時安裝稱重設備與視頻監控設施。新公布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在名錄公布后六十日內完成稱重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的安裝,安裝后三十日內接入相關信息系統,接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稱重與視頻數據實時傳輸至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定期維護與檢定稱重設備與視頻監控設施,保存稱重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數據至少一百八十日,并對所上傳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鼓勵其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參照有關規定安裝稱重設備與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九條【源頭單位禁止行為】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樨浳镞\輸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報廢或者拼裝、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
?。ㄈ┎粸樨浳镞\輸車輛提供貨物運輸單;
(四)為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的貨物運輸單或者其他虛假的貨物運輸裝載配載證明;
?。ㄎ澹┢茐姆Q重設備或監控設施;
(六)干擾、阻撓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二十條【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義務】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l包或者出租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
?。ǘ┡c承包或者承租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三)定期對承包或者承租的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貨物運輸經營者義務】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針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提供檢驗合格的車輛;
?。ǘ┌凑諊覙藴驶蛘咝袠I標準中規定的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合法裝載、配載貨物;
?。ㄈ┌l現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或者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ㄋ模┡浜嫌嘘P部門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的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責任倒查;
?。ㄎ澹┢渌姆ǘx務。
第二十二條【網絡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特殊義務】
網絡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明確實際承運人及其車輛、駕駛人進入和退出平臺的相關規則,明確托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權益保護規定,建立對實際承運人的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評價結果。
網絡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鼓勵網絡貨物運輸經營者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第二十三條【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行為】
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赣靡婪☉斎〉玫珜嶋H未取得從業資格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
?。ǘ┲甘?、強令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ㄈ┦褂脽o有效運輸證件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ㄋ模┦褂闷囱b、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ㄎ澹┦褂锰摷俚呢浳镞\輸單或者其他虛假的貨物運輸裝載配載證明;
(六)干擾、阻撓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超載阻斷技術設備】
鼓勵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和所有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超載阻斷技術設備。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五條【車輛駕駛人裝載、運輸要求】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貨物運輸車輛裝載規定,不得駕駛違法超限超載車輛。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出具的紙質或者電子貨物運輸單,實際裝載情況應當與貨物運輸單載明的內容相符。
第二十六條【不可解體物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
禁止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并超過國家公路車輛通行限定值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因通行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七條【檢測站點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派出執法人員駐點,開展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固定檢測聯合執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八條【檢測站點設置要求】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編制全省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設置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應當配置符合國家、省規定的設施、設備,并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超載認定標準與超限超載檢測程序。
新建、改建公路時,有經批準設置的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將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二十九條【流動檢測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網結構和貨物運輸車輛通行流量的分析,制定執勤計劃,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車輛停放場所對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開展流動聯合執法。
經流動檢測發現貨物運輸車輛涉嫌違法超限超載,當事人對超限超載事實和檢測確定的質量、外廓尺寸等無異議的,可以作為現場處理的依據;當事人有異議的,執法人員應當就近引導車輛行駛至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向社會公示的卸載場地,按照檢測磅秤復檢結果進行處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線上開展流動檢測。
第三十條【高速公路檢測設備設置及報告義務】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設置視頻監控、稱重檢測設備和車輛外廓尺寸檢測設備,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檢測數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已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視頻監控、稱重檢測設備和車輛外廓尺寸檢測設備。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還應當建設勸返車道。
對未經檢測、經檢測顯示涉嫌違法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拒絕其駛入,并及時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到現場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人接受檢測】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志以及執法人員、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駛入指定的區域接受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有以下行為:
?。ㄒ唬┕室舛氯坊蛘邫z測站點通道、強行通過檢測站點或者高速公路入口;
?。ǘ┎扇《掏抉g載、首尾相接、超低速行駛、并排行駛、安裝使用影響檢測的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ㄈ┮云渌绞綌_亂檢測秩序或者逃避檢測。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發現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到現場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法超限超載處理】
經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就近到向社會公示的卸載場所自行采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當事人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消除違法狀態。
前款情形中,對運載或者混裝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貨物運輸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引導至具有安全卸載設施和條件的場所實施卸載;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且未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告知當事人依法補辦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許可手續。
卸載、分裝后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經過復檢,符合規定標準后方可上路行駛。
當事人無法自行保管卸載、分裝的貨物,需要臨時委托有關部門保管的,應當約定保管期限;超過約定的保管期限,經通知當事人仍不領取的,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在路面執法過程中發現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的,應當責令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罰;發現拼裝的貨物運輸車輛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四條【路面溯源】
貨物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可能涉及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追溯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并將有關線索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違法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屬于非法拼裝改裝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涉及貨物運輸車輛生產、銷售企業或者改裝者的信息告知有關部門。
第四章 科技治理
第三十五條【信息化建設與數據共享】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將本部門信息平臺或系統所歸集的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數據提供至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實現治理數據的實時交互共享以及省、市、縣、鄉分級應用。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為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數據的共享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服務,建立統一的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數據共享申請、審批和反饋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提出的公共數據需求申請,并組織完成相關數據的依法共享。
第三十六條【大數據研判】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建立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行駛規律定期分析、風險研判和定期會商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風險。
第三十七條【源頭單位數據的歸集使用】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一歸集本行政區域內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上傳的稱重和視頻數據,及時將相關數據接入省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并通過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等方式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前款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數據對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開展相應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路面技術監控設備規劃】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點位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九條【路面技術監控設備設置】
本省行政管理區域內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處等路網的重要路段和節點,應當按照全省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點位布局規劃設置動態自動稱重檢測設備、車輛抓拍識別設備、違法行為告知設施、視頻監控設備、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設備等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
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完成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在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路段醒目處設置標志標牌,并提前三十日將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位置、基本功能等向社會公示。
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相關數據應當實時上傳至省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未接入省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未按照規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路面技術監控設備運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電子顯示屏等措施,有效提醒涉嫌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接受處理,并將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通知就近的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
貨物運輸車輛未按前款規定接受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信息、郵寄等方式,告知貨物運輸車輛所有人或實際駕駛人到本省范圍內已聯網的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地點接受處理。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告知的,可以通過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依法公告的方式告知。
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收集的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等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行為的信息,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路面技術監控設備證據】
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取得的電子數據,經依法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禁止破壞治超設備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損毀、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各類超限超載技術檢測設備、設施;不得干擾設備、設施的運行;不得泄露、刪除或者篡改設備、設施的系統數據。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三條【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規范經營、安全運輸。
第四十四條【治超合作與協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鄰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建立超限超載治理的跨區域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聯勤聯動、綜合治理的部門工作聯系制度,并加強跨區域超限超載治理的聯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路面聯合執法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并依托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等信息系統,實現車輛登記信息、車輛涉嫌違法超限超載線索的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公室)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問題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貨運市場調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資金、信息、技術服務、人才等配套支持措施,降低公路通行成本,促進貨物運輸經營者規?;洜I,鼓勵和規范網絡貨物運輸新業態的發展,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第四十六條【卸載場地建設】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建設、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統籌保障貨物卸載的場地需求??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作為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卸載場地。
第四十七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機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將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等納入公共信用管理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實施風險預警監測和分級分類監管,對被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實施信用懲戒。第
四十八條【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中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定期由法定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未經定期檢定、超過檢定期限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責任倒查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的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所有權人以及貨物運輸車輛的生產、銷售、改裝者的過錯責任,以及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正確履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的責任。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源頭單位責任】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在貨物裝載配載起運場所安裝計量檢定合格的稱重設備與視頻監控設施,未按要求將稱重與視頻數據接入相關信息系統,或者未定期維護與檢定貨物裝載監控、稱重系統并按規定保存相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義務】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貨物運輸經營者責任】
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及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責任】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視頻監控、稱重檢測設備和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設備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或者無故未將檢測數據實時傳輸至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報告涉嫌違法車輛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車輛駕駛人責任】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強行通過高速公路入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破壞治超設備設施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破壞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從輕處罰】
經路面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檢測認定存在涉嫌違法超限超載情形的,當事人主動前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查證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超限,是指貨物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限制或者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辦法所稱超載,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
本辦法所稱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是指作為貨物運輸裝載環節中貨物裝載配載起運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下列主體:
?。ㄒ唬└劭?、公路鐵路貨運站、物流園區、大宗物品交易市場等貨物集散地;
?。ǘ┑V山、鋼鐵、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屬制品、重型裝備等工礦企業;
?。ㄈ┪kU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建筑工地、砂石料場、混凝土攪拌站等物料裝載起運場所;
?。ㄋ模┢渌嬖谳^大超限超載隱患的貨物裝載配載起運場所。
第五十九條【特殊適用】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依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拖拉機、農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與舊法廢止】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同時廢止。